年少轻狂,崇尚暴力,是部分青少年的属性特征。仗着未成年这块“免死金牌”,真的可以胡作非为吗?
12月1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聚义堂”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叶某华等10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三案进行公开集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自年3月份开始,以被告人李卓某、叶某华为主要纠集者,经常通过叶某华建立的“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李某伟、何某杰、郑某明、郑某标等社会游手好闲人员在一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平南辖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聚众斗殴罪
年4月30日22时许,因“聚义堂”QQ群成员与方某本等人之前有矛盾,双方约架。被告人叶某华等人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李某伟、郑某坤和姚某林、郑某玮、何某杰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在平南县上渡街道某奶茶店门口,与方某本、余某霖等人准备械斗,因听到警笛声音双方人员四处逃散,后因李某伟等人不服气,叶某华、李某伟等人再次纠集姚某林、郑某坤和郑某玮、何某杰、郑某明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在上渡镇下渡村某副食批发部旁的三岔路口处,与方某本、余某霖等人打架斗殴,造成方某本受伤。经鉴定,方某本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年2月10日22时许,因“聚义堂”QQ群成员与桂平市木圭镇的徐某长、徐某陆等人约架,被告人叶某华等人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李卓某、姚某林、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何某杰、李某伟等人持砍刀、铁水管准备与对方的徐某长、陈某强、徐某陆、杨某林、徐某欢、唐某德和潘某宇等人打架斗殴。唐某德等人开车经过上渡镇双马田村牌坊路段时,被叶某华、郑某林、何某杰、郑某坤等人持砍刀、铁水管追打,唐某德等人即弃车逃跑。叶某华、郑某林、何某杰等人持铁水管、砍刀打砸对方的摩托车。后李卓某、姚某林等人开车经过上渡李山坡路段时,被徐某长等人持铁水管、砍刀追打,李卓某等人打电话叫叶某华等人过来帮忙。后双方人员再次在上渡罗屋路口处相遇,叶某华、李卓某、李某伟、何某杰、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姚某林等人与对方互持砍刀、铁水管进行追逐、械斗,并打砸现场的车辆,造成潘某宇受伤,数辆摩托车被毁坏。经鉴定,潘某宇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寻衅滋事罪
(一)年7月4日14时许,郑某标等人在桂平市木圭镇竹社游泳池内,与被害人吴某胜因琐事发生口角。郑某标即叫被告人叶某华纠集人员到竹社游泳池内殴打吴某胜。随后,郑某标、叶某华、李卓某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郑某明等人来到竹社游泳池门口。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明、郑某林等人持铁水管等工具冲入游泳池内殴打吴某胜,被告人郑某玮、郑某坤等人在该游泳池外望风、接应。经鉴定,吴某胜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年2月8日22时许,因被告人郑某明于年2月6日在平南县某宾馆被吴某昌等人殴打,被告人叶某华等人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坤、郑某标等人持砍刀、铁水管去到平南镇商都步行街报复吴某昌等人未果。次日凌晨1时许,郑某明得知吴某昌等人在平南镇平安街出现,告知叶某华、李卓某等人,后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郑某明、姚某林、郑某标等人持砍刀、铁水管去到平南镇平安街某超市门前街道对吴某昌进行拦截、殴打。被告人郑某坤和李某瑜等人也开车到场并在旁边负责望风、接应。经鉴定,吴某昌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叶某华、郑某坤分别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李卓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郑某林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姚某林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郑某玮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李某伟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二起;被告人何某杰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一起;被告人郑某明、郑某标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卓某、何某杰、郑某玮、郑某坤、郑某标、郑某明分别于年3月7日、3月29日、4月1日、4月8日、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玮于年5月29日出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李某伟、郑某玮、何某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成帮结伙与他人相互械斗,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郑某明、郑某标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伟、何某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某明、郑某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均成立。郑某玮参与年4月30日的聚众斗殴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郑某坤、郑某玮、姚某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李某伟、郑某玮、何某杰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积极参与者,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坤、郑某玮所起的作用相对纠集者和直接实施殴打他人、打砸车辆行为的同案人较小,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姚某林、郑某明均积极实施了持械追逐、殴打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其罪责较直接致伤被害人的同伙小,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被告人郑某坤、郑某玮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李某伟、郑某玮、何某杰、郑某明、郑某标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卓某、何某杰、郑某玮、郑某坤、郑某明、郑某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李某伟、姚某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被告人叶某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李卓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郑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被告人姚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郑某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郑某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被告人何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被告人郑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郑某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铁水管13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叶某华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同一天,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也集中宣判了一起以“天罡”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卿某某、刘某等十名未成年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卿某某年3月召集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成等人成立“天罡”帮派,被告人卿某某系“天罡”帮派的组织者,廖某某、蒋某成系“天罡”帮派成员。“天罡”帮派成立后,纠集“悍将”帮派成员唐某、“全州锦衣卫”帮派成员李某某、“天眼”帮派成员被蒋甲、“鬼堂”帮派成员蒋某豪、秦某某及无帮派成员蒋某杰、刘某共同实施打架、斗殴等暴力犯罪。年11月至年6月,被告人卿某某、李某某等十名被告人组织、参与本帮派或其他帮派分别在全州县全州镇、桂林市秀峰区、七星区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蒋乙、邓某智、闫某明均构成重伤二级的三起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卿某某、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十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使用凶器或默认同伙使用其他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十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事实、情节、作用及赔偿谅解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