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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西养济院民间机构林立,为何发展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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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济救济的思想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优秀传统,经过历代传承和发展,逐渐变为实际的安民惠民制度,从只惠及小范围地区到大范围推广普及,从官方法律制度对年迈之人的一些仁政发展到由官府从财政收入中出资对鳏寡孤独废疾等无靠之人的救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所与医药、丧葬的救济服务,并由当地的官府进行运营管理。

清代是我国古代最后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王朝,其各项制度堪称集历朝历代制度之大成,其中关于养济院的制度亦属历朝历代发展得最好、惠及的区域范围也是最广的制度。

一、清代以前的养济之制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养济安民的思想传统,自商周时期就有养济救助的民生思想,这些思想经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到秦汉时期已经变为一些切实为民的养济制度,这些养济制度经过一个个朝代的不断发展,终于在清朝时期形成了最为完善,可以落实到各地的养济院制度。

(一)先秦至秦汉时期

早在商周时代就有盘庚提出“罔不惟民之承保”、“式敷民德”这样安民济民的民生思想。《孟子·梁惠王》中正式提出了鳏寡孤独这四种最需要救济帮助的类型。

秦朝时期,将救济鳏寡孤独的内容明确地写入了律法,律法中甚至对“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的人也有“罚一甲”的处罚甚至还会连坐处罚到同伍的人,可见秦朝时期律法的严谨以及对到达一定年纪的老年人有一定的优待。汉朝时期养济安民的思想在继承和吸收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思想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类似养济院这样专门的养济机构的出现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记载的最早出现的机构是南朝齐武帝时期文惠太子设立的“六疾馆”,该馆主要收养贫病之人。六疾馆的出现意味着开始出现了可以让那些已经贫病困难到没有片瓦遮身的人有了一个可以休养生息的空间的专门机构。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二十一年(年)下诏设立“别坊”,“别坊”主要是救济病人的地方,类似于免费治疗的医馆。对于到达一定年纪并且没有亲人不能依靠亲人养老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衣物和食物的救济,但是,这个诏令只是针对“洛阳之民”,在地域上并没有广泛的普及,只是在一定的地区才能享有这样的救济帮助,因而有一定的地域局限。

(三)唐宋时期

唐朝初期,沿袭南北朝时期的风貌,佛教盛行。一些大型的寺庙将自己名下的部分土地划作“悲田”,用这些田地所产生的经济价值成立养济机构来救济一些弱势群体。后来唐武宗废佛以后,唐朝政府就直接从国家财政中拨给养济机构所需的全部经费,并且委任有一定社会名望的人对养济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管。

北宋徽宗时期,官府设置的养济机构有:一是主要收养孤贫小儿乃至“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的居养院,二是为贫病者提供免费医疗的养病坊。

绍兴元年(年),绍兴府通判请求设置养济机构用以收留从北方迁徙到南方的宋人,他们中有一些没有能力治病的患病贫弱者,并且有专门遣派的医官为他们进行治疗,同时还派遣“童行”二人负责管理养济机构的饮食。

这一时期是养济院正式出现和发展的阶段,主要的救济对象是因为战乱和政府南迁一起从北方来到南方的流民乞丐,并且有固定的收养时间,可以说是因为战争和政治原因出现的一种临时救济机构。

(四)元明时期

元朝一代,对于宋时的养济制度是一种继承和发展的态势。元初,称养济院为孤老院,其主要职能就是收养孤老,与南宋时期临时性救济机构不同的是,元朝的孤老院并不是临时的救济机构,而是一般性的长久的机构。他们不仅把养济院救济的标准提高了一截,而且扩大了养济事业的地域范围,不只是在都城一地而是广及各地。

明朝时期,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开展养济事业。为了保障养济事业的推行,朱元璋还将其载入法律。在明太祖朱元璋的大力倡导下,全国许多府县都在洪武年间建立了养济院。明成祖时,养济院在“天下府州县俱有”,养济院的建置得到很大改观。

由上可见,养济院制度自商周时代以德治民的民生思想发展而来,在春秋战国时期这种德政思想由孟子、管子等思想家进一步发展,提出“鳏寡孤独”这四种最需要救济的人群。

这种德政思想经过一代代王朝统治者的发展终于在南宋时期正式设立了以“养济院”为名的救济机构。后经元代统治者把养济院这一机构变为长久稳定的救济机构,最后在明代时期,养济院制度得以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清代广西官办养济院的建置及其特点

(一)清代全国养济院建置概况

清朝时期,延续了明代的养济院政策,顺治二年(年)颁布的诏书中就清晰地提到“穷民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不能自存者,该州县申明抚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这样的养济安民政策。清朝初年,因为国家经历战乱和王朝更替,社会动荡不安,因而出现了许多需要救济的人,清朝为了稳固统治,对养济安民政策极为重视。

但是由于清朝初年政权始建,整个国家的财政因受战争影响导致财政经费紧张,由政府全权出资的养济院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大的负担,所以顺治年间全国养济院的重建政策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一直到清朝康乾盛世时期,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条件成熟了,清朝的养济院事业才开始全面复兴。

(二)清代广西官办养济院建置的主要特点

清代,对养济院的建置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按地方上的经济水平以及需要收养的孤贫人数来决定养济院的规模大小。至于建筑材料及建筑样式如牌匾、牌坊等皆由各地养济院创办人的需求而定。

清代广西养济院的建设情况是,每个地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官办养济院,但是在一些府治与县治同一的县城本应该有两所养济院的,一所是府级官府修建的一所是县级官府修建的,但是只有梧州府有两所养济院的记载。

同治《梧州府志》提到梧州府的养济院建在城内仓前,但是同治《苍梧县志》却提到在府仓前的是茕独院,并且已经归于养济院了。所以原本苍梧县是有两所养济院的后来也合二为一了,因此,广西各个县一级的地区都是只有一所养济院。全广西在清朝时期有记载的县一级的养济院建置一共有五十五所。

从史料记载来看,广西的养济院在清朝中后期还有一个重建高峰期,道光年间重建养济院的就有永宁州、义宁县、凌云县和怀集县,同治年间有融县、平南县和贵县重建了养济院,光绪年间就有恭城县和崇善县重建了养济院。

关于秦代广西各地养济院建造的位置,从材料来看,大概可以分为俩种:一是建立在城内或郊外地区;二是建立在坛庙旁。

清代广西养济院建筑并非是单一的类型。依据资料记载来看,清代广西养济院的建筑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最简易的用芦苇、稻草等苫盖屋顶的简陋房子也就是茅屋。第二类是中国传统的民居建筑,是用瓦片盖顶的瓦房。从史料记载来看,清代广西地区的养济院建筑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皆是各地自行建造的。其建筑规模还有着大小不一的特点。

三、清代广西民间养济机构的建置与运营

清代,除了官方建立的已成制度的养济院以外,还有一些由官员或民间慈善人士出资建立的功能类似养济院的养济机构。在广西地区,清代民间慈善机构虽然数量不多,但在一些地方史志中还是有少量的相关记载的。

(一)各类民间养济机构的建置与救助

关于清代广西民间救济机构的建置情况,各地史志资料记载尚属不多。按光绪《临桂县志》记载:

因为临桂县是清朝广西的省会城市,所以文教事业较为发达,再加上当地许多官员也在大力地推行养济救济的善举,所以在临桂县的非官方养济机构相对较多,茕独院和广济院救济的对象与养济院类似,都是一些民间鳏寡孤独不能自存的孤贫者;存恤院主要是收养来自军队中的孤贫,应该就是一些因伤残而退役的退伍军人;

栖流所有些类似存恤院但又不完全相同,主要是收养从外地流浪到本地的,即不是本地户籍的孤贫,有些也是军流,是随军来到本地的军中孤贫者;同善堂不仅救济孤贫,还有为贫苦人民施医药和棺木,收养被遗弃的婴孩和为小孩种痘的功能,种牛痘以预防天花,可谓是集多种救济功能为一体;

医药局主要是给生病却没钱看病买药的贫穷人民免费看病开药的救助机构;清节堂最为特别,是专为女性而设立的救济女性的机构,收养的都是无依无靠的节妇,即丈夫去世后不再嫁的寡妇,并设立义学教导这些节妇们。

除了临桂县以外,清代广西其他地区建造的民间养济机构还有:雍正《太平府志》提到崇善县的普济堂,于雍正二年(年)知县周梦锦捐俸于小西门外,置买茅屋二间。这个普济堂所救济的对象应该是与养济院救济的对象基本重合的。

同治《苍梧县志》记载了栖流所的设施,其主要是栖止军流的,“军流”即充军流放,被发放到军中效力的犯人,被流放到广西地区的应该都是三等以上的流放等级了。栖丐所主要是救济收养那些沿街乞讨的乞丐,还有从外地逃难或者逃荒过来的流丐。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设施。这些与养济院有些相似功能的民间救济机构所救助的对象比养济院更多样化,可以救助更多不在官方救济规定的名额中但同样需要救济的贫困者。可以说,这些民间救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养济院所救济不到的养济领域,是官办养济院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二)育婴堂的建置与运营

除上述这些养济机构以外,还有一种救济机构也是清廷鼓励民间建立的,就是专门收养弃婴的育婴堂。这些育婴堂要么是在清朝前期的康熙雍正时代建造,要么是在清朝后期道光年间建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地方上的育婴堂都不能长久地运营下去,很多都是久废、已圮的状况即使重建了也还是过不了多久就废弃了。

关于育婴堂的运营费用,只有省城的育婴堂有相关记载是由官府从财政出资的。考虑到省城育婴堂的长久运营以及发展还是要多多筹钱以备未来,所以各级官吏纷纷慷慨解囊,还有贩盐的商人也愿意捐转运输的利息用于育婴堂的发展。相对而言,非省城的、地方上建立的育婴堂就没有政府财政经费的支持,全靠地方官员自行捐助筹集经费。

结语

虽然官方以及民间都存在各种类型的养济机构,但二者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区别。民间救济机构大多都是由当地的官员捐资创办的,当创办救济机构的官员调任离开此地时,这些救济机构就会变得很难维持。

因为这些官员个人创办的机构与官办养济院不一样,显然是不在国家所规定必须管理的范围之内的,所以这些官员个人创办的民间机构很难像官办养济院一样能够维持比较稳定长久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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