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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解忧暖人心平南法院收到重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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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徐汝玲平南法院宣传

1月1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陈庆飞法官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一面写着“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感谢法官在调解中尽心尽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面鲜红的锦旗,流露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喻先生的真情实意,也是对平南法院工作人员的极大肯定!

陈法官非常感谢你!

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真的很难讨回公道!

你千万不要这样说

为人民服务是我的职责

总之真的非常非常感谢!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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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喻先生经人介绍到平南县武林镇某项目部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于年12月24日不慎从2米高处跌落致伤,医院急救治疗,期间共计住院2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喻先生共计误工期日,护理期97日,营养期75日。此次事故使喻先生一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项目部负责人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不赔偿任何损失。喻先生多次找到项目部负责人沟通无果,喻先生遂将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承包人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喻先生受雇于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承包人邓某,依法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喻先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及提供劳务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喻先生在工作中没有过错,应由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喻先生定残时未满60周岁,耽误工期日,且有75周岁的母亲需扶养,本次事故给当事人生活上与经济上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当事人喻先生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扣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元和被告邓某已垫付的.16元)共计.73元。

近日,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承包人邓某已将判决书规定的赔偿金额全部履行完毕。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平南法院一直在行动

愿农民工们都能

开开心心回家过大年

文字▏徐汝玲

原标题:《为民解忧暖人心--平南法院收到重庆农民工的致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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