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徐育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徐育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徐凌骥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徐育东利用担任平南县委副书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平南县人民政府县长、贵港市港北区委书记、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党工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贵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实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
被告人徐育东。徐凌骥摄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育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育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根据被告人徐育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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