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为郑琦黑社会组织集团开绿灯,索贿万+收受财物万,广西合浦一局长受审!
2、涉黑“保护伞”仇振纯被起诉!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3、主犯获刑20年!贵港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4、平南县涉黑案4名漏网之鱼今日判刑
5、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主犯领刑十二年六个月
6、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富川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7、罗义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获刑15年
8、河池市扫黑除恶案件纪实系列——潘加诚等人涉恶案
9、最高获刑12年!黄永光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当庭宣判
10、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01
为郑琦黑社会组织集团开绿灯,索贿万+收受财物万,广西合浦一局长受审!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三方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审理原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王兵涉嫌受贿罪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5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郑琦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内违规搭建铁棚和消防问题放任不管,不予查处,任由郑琦继续经营,优先帮助郑琦推进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郑琦谋取不正当利益。年至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兵分多次收受郑琦的贿赂款共计65万元。
年6月至年3月,被告人王兵在担任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郑琦等人在承揽相关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授意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合浦县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彭某为郑琦等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兵事前及事后收受并索取郑琦等人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万元,收受他人财物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涉黑“保护伞”仇振纯被起诉!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
12月9日,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黑“保护伞”案件——被告人仇振纯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仇振纯因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前,被告人仇振纯所包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游宜贵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
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仇振纯作为时任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政治教导员参加南宁市公安局专案抓捕准备会时,获悉抓捕对象是涉黑团伙游宜贵、庞良浩等人。同日20时许,仇振纯将该消息告知陶某成,让陶某成通知游宜贵潜逃。同日23时许,陶某成将消息告知游宜贵。次日,游宜贵潜逃回福建,造成公安机关对该公安部督办涉黑专案1号游宜贵抓捕失败。
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振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对被告人仇振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03
主犯获刑20年!贵港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12月15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邓全发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是贵港市宣判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2月至年6月,被告人邓全发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与被告人冯宇共同成立的桂平市宇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本人非法设立的荣亨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据点,纠集了被告人唐德华、朱健、韦瑞天、潘鹤予、梁智倚、邓家有、邓春发、冯宇、杨发波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较为固定,在被告人邓全发的指挥下,以“低利率、放款快”等宣传广告为诱饵,通过发宣传单、网络推介、支付借款中介人中介费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向该犯罪集团“借款”。随后,以“预先扣除利息”、“利息计入本金”、“按行规走账”等方式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与被害人约定高息及每日1%不等的逾期“违约金”;要求被害人手持“借条”拍照(甚至要求部分被害人手持“借条”赤身裸体拍照),对被害人手机内存信息备份,留存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家属等特定关系人信息,为后期暴力逼债做好准备。在被害人未能按时偿还虚高金额“借款”、“利息”、“违约金”后,便采取威胁、恐吓以及滋扰、纠缠、虚假诉讼等软、硬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逼债。
该犯罪集团在桂平市辖区内以上述“套路贷”手段肆无忌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诈骗60起、敲诈勒索5起、寻衅滋事9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一千三百多万元。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将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邓全发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邓全发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唐德华等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至人民币十万元不等。
04
平南县涉黑案4名漏网之鱼获刑
12月15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春庆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名漏网组织成员——覃建宁、覃东强、覃沛华、蒙绍财等四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曾纠集人员逞凶斗狠、协助组织称霸一方的四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十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将四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年6月份,李春庆(已判刑)为了逞强争霸纠集人员持枪、砍刀等工具在平南县大安镇某酒吧门口聚众斗殴,为此在平南县大安镇、镇隆镇一带立下恶名。此后通过提供免费吃喝、毒品吸食等形式拉拢拉拢一批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扩大该组织的势力范围。
以李春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13起,违法案件3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7个罪名。
该组织作案组织性明显,16起违法犯罪案件中由李春庆直接组织、策划、指挥的有5起,其他成员按组织惯例等实施的有11起。该组织作案暴力性、胁迫性明显,直接使用刀、棍等作案工具的案件5起。
该组织还通过敲诈勒索、非法为该KTV和思界沙排护场等行为非法聚敛财产不少于人民币96.12万元人民币。
以李春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大安镇、镇隆镇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替他人非法护场,充当“地下出警队”,同时为了壮大组织声势,聚敛财产,维系组织生存,提高组织影响力,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称霸于平南县大安镇、镇隆镇一带,欺压、残害百姓,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胁,有多名群众不敢报案、主张合法权益,部分群众被迫离职,不敢在当地继续工作。该组织通过聚众造势、非法护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相关区域内、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一)年,覃瑞奋、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东强和覃沛华密谋向在镇隆镇某村做木材生意的杨某明索要钱财未果。同年7月20日,覃瑞奋和覃胜锈在镇隆派出所门口对杨某明进行殴打,并搬石头拦住杨某明运输木材的道路,迫使杨某明向覃瑞奋等人支付4万元“过路费”方能继续开工。这些钱由覃瑞奋等人瓜分,覃沛华分得0.35万元,覃东强分得0.2万元,覃建宁分得0.3万元。
(二)年6月、7月,被害人蒙某文和陈某华合伙在平南县镇隆镇某村山岭挖泥卖,因害怕遭到覃瑞奋等人的阻拦,便由蒙某文通过蒙超胜和覃瑞奋商量,交付5万元“过路费”给蒙超胜等人。蒙某文交付了3万钱后,在蒙某文交付剩下的2万元钱之前,覃瑞奋、蒙超胜、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飞和覃建宁等人商约好,如勒索蒙某文的钱,先从中抽三成给覃建宁保管用于日常开支。后蒙某文如约交付2万元给蒙超胜等人。覃瑞奋等人先抽出0.6万元给覃建宁保管,余下的钱一起瓜分,其中覃建宁分得0.17万元。
(三)被害人李甲于年8月从广东回广西平南县后欲继续在镇隆镇某村山岭挖泥,因年其被覃瑞奋等人勒索产生的恐惧,遂主动找到覃瑞奋商谈“过路费”问题,覃瑞奋便召集了蒙超胜、覃旭盛、覃建佳、覃建易、覃瑞飞等人与李甲谈判以每吨0.5元的价格向李甲收取“过路费”,并要求李甲开工即先付2.5万元。期间,覃瑞奋、蒙超胜等人到李甲泥场以挖泥过界为由,再向李甲索取了0.2万元。之后因李甲不再给钱,覃旭盛、覃建易、覃建佳、覃瑞飞和覃建宁等人便到李甲的泥场拦路,并追打随后到场的李甲和陈某荣。
另查明,被告人覃沛华退出违法所得0.85万元,覃东强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覃建宁退出违法所得0.47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82万元。
三、聚众斗殴的事实
年5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期间,藤县天平镇的黄某欢、何某锋、吴某文等近二十人在大安镇某KTV喝酒消费。期间,KTV护场人员蒙俭才在制止黄某欢和何某锋等人到舞台跳舞时被砸伤。为此,蒙绍财持一个U型锁等工具纠集KTV的其他护场人员与黄某欢、何某锋等人发生争吵并推打,蒙海德遂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春庆汇报,并组织蒙绍财、彭雄才等护场人员持铁水管等工具和黄某欢、吴某文等人进行斗殴,将黄某欢等人赶出KTV,致黄某欢、何某锋被打伤。
在KTV门口,蒙绍财等护场人员在蒙海德的纠集下持铁水管在门口把守,与藤县一方人马对峙,并各自纠集人员准备继续斗殴。经鉴定,黄某欢因本案致右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覃建宁、覃东强、覃沛华、蒙绍财等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三个罪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5
博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主犯领刑十二年六个月
12月15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国新等人涉恶案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陈国新等人分别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陈国新、陈志辉、陈邦佳、陈邦尚、陈邦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博白县双旺镇分别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国新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邦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志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邦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邦清、陈少东、陈志强、朱锋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新、陈邦佳、陈志辉、陈邦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新、陈邦佳、陈志辉、陈邦尚、陈邦清等家族式团伙作案,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区域内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国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邦佳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志辉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邦尚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陈邦清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锋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陈少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志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6
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富川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12月1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坚、温庆寿、温庆达、何发强四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开始,陈世坚在向邱某、王某及陈某等人出借高利贷后,为获取非法高额利息、财物等非法利益,纠集温庆寿、温庆达、何发强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打砸门窗、强买强卖、强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陈世坚为首要分子,温庆寿、温庆达、何发强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高利放贷,非法索债,为获取非法高额利息、财物,以威胁、恐吓、滋扰、强占、聚众造势、随意损坏他人财物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世坚、温庆寿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温庆达、何发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富川法院在开庭前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何发强指定了辩护人。庭审前,该案合议庭成员仔细阅卷、研究案情,多次讨论,确定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指控罪名、证据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观点和意见。
整个庭审依法进行,过程规范有序,案件将择期宣判。
07
罗义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首要分子获刑15年
年12月1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罗义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罗义安犯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罗亚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被告人罗亚湖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罗厚成犯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陈甫森、梁海楼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兴恩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千元人民币不等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始,被告人罗义安纠集被告人罗亚健、罗亚湖、罗厚成等人在某某村一带,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劫等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罗义安为首,以罗亚健、罗亚湖、罗厚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至年8月,该集团在某某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非法采矿1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1起、抢劫1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采矿的事实。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义安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罗厚成、陈甫森、梁海楼在某村河道内非法采砂,共计0立方,非法获利元。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年11月14日,利某等人经营的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某村年2月14日至年10月14日的采砂许可。年11月底,该公司雇佣员工进行采砂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被告人罗亚健、罗亚湖、罗厚成纠集被告人陈兴恩等人到砂场现场阻挠施工,并要求砂场与被告人罗义安谈妥好后才能开工。砂场与罗义安多次协商未果。年初,砂场被迫答应每月交3万元“保护费”给罗义安,并在某KTV交给罗义安6万元现金。其中3万元为罗义安将其砂场场地租给砂场的租金。后砂场于年4月至8月期间,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罗义安共计18万元“保护费”。综上,砂场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罗义安的“保护费”共计21万元。
三、强迫交易的事实。年2月,被告人罗义安向某砂场股东薛某提出,让砂场购买其自有的一辆铲车,遭到砂场的拒绝。后罗义安以砂场不能正常开工为由胁迫薛某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该车由罗义安指使罗亚健开到砂场,并由罗亚健与砂场管理人员陈某签订了“铲车转让协议书”。
四、抢劫的事实。年3、4月期间,被告人罗义安家中建房需要砂石。后罗义安对砂场以不给拉砂便会闹事相威胁,拉砂人员对砂场工作人员以暴力相威胁,由罗亚湖和罗亚健雇请的司机到砂场强行拉走河砂32.5立方(价值元)、鹅卵石10立方(价值元),共计元。
八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义安、罗亚健、罗亚湖、罗厚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8
河池市扫黑除恶案件纪实系列——潘加诚等人涉恶案
09
最高获刑12年!黄永光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当庭宣判
12月9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永光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要分子黄永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骨干成员周志、李志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年开始,被告人黄永光以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到其在龙州县城家中成立的寄卖行借款,并纠集被告人周志、李志成、周德江、谭才智、林鹏、曹志勇等人到寄卖行上班,通过采取发放工资、固定上下班时间、统一用餐、分工协作等方式进行管理。黄永光提供资金对外放贷,诱骗或逼迫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大额“保单”等虚假借条来虚增债务。在借款人不按时偿还高额利息后,采取侵入住宅、打砸损毁财物、喷字贴报、堵门锁、泼洒污物、恐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追债或者将借款人强行带走。逐步形成了以黄永光为组织、领导者,周志、李志成为骨干成员,周德江、谭才智、林鹏、曹志勇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追讨未果后,黄永光便以虚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诈骗8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光等7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该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中5名认罪认罚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10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2月15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少剑、陈学文为首,黄光吉、吴冲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李少剑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陈学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李少剑先后纠集被告人陈学文、黄光吉、吴冲等人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李少剑、陈学文为首要分子,黄光吉、吴冲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成员常年混迹在一起,相互间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中,随时能够召集成员,随叫随到,开设赌场案中成员固定,地盘稳定,长期盘踞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新村、清面村一带,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紧密,互相交叉作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后依旧屡教不改、争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剑、陈学文、黄光吉、吴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新村、清面村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李少剑、陈学文为首要分子,并以黄光吉、吴冲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少剑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学文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光吉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天一剑
原标题:《走漏风声、为黑社会组织集团开绿灯,两个保护伞受审!广西扫黑除恶最新战果(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