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多地公开审理和宣判了一批
涉黑涉恶案件
多名“黑老大”过堂受审领刑……
最高死缓!
苏美洋、宋传辉等5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7月30日上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苏美洋、宋传辉等56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十一个罪名,判处被告人苏美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宋传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其余5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其中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2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7月以来,被告人苏美洋为了控制和垄断张黄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以牟取暴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宋传辉等人在浦北县张黄镇为非作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占地下赌场干股,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至年上半年,被告人苏美洋进一步纠集和网罗更多的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苏美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宋传辉等人为参加者,以浦北县张黄镇张黄坝村为据点,以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为势力范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持续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支撑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并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工作,向在赌场内工作的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又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非法拘禁方式帮人追讨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共计.万元。
该组织长期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包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放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其中,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杀人1起,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寻衅滋事14起,致5人轻伤、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元;放火1起,烧毁汽车4辆,造成财产损失元;敲诈勒索3起,获取非法利益84.8万元;强迫交易1起,获取非法利益18万元;开设赌场7起,获取非法利益.万元;非法拘禁、包庇各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多次纵容组织成员在张黄镇街道上持枪追击、殴打他人,先后5次当街开枪射击,伤害多名无辜群众,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该组织还利用其影响力、震慑力,强占赌场干股,垄断了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插手工程建设,强取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干股,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苏美洋在年上半年至年11月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苏美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苏美洋等五十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累计共判处56名被告人罚金万元,责令退赔84.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万以及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万余元,并没收手机、车辆、枪支、子弹等作案工具
李春庆等17人涉黑案
一审宣判
7月30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对李春庆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组织、领导者李春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吴业军等13人
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7月30日上午,鹿寨县人民法院对吴业军等13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检察院指控的13名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中的1-3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等不等刑期,其中7名被告人最低处2万、最高处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年以来被告人吴业军纠集梁海飞、张世金、许光进、许光权、严焕寿、廖军等人采取滋扰、拦截、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采取设置路障、派人拦截运输石料车辆方式非法阻止石场正常经营,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经营而退出石场采矿权,从而以更低价格购买采矿权。以车辆堵塞、尾随、跟踪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充当“地下出警队”暴力殴打偷钓人员、拦截和殴打木材运输人员;采取拘禁、下跪、殴打手段追讨债务和赌债。
打砸损毁政府机关、派出所
三江法院宣判一起督办涉恶案
7月30日,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韦某益、韦某景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此案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三江县法院审结的又一起涉恶势力案件。该案为柳州市委政法委、柳州市扫黑办督办案件。
7月20日,三江法院利用“云间庭审”连接看守所开展线上庭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益、韦某景等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提起公诉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组成刑事审判办案业务专班,认真研判案情。
经审理查明,年2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益、韦某景等人在三江县内,与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砸损毁当地政府机关、派出所等部门公共设施,殴打协警致重伤;打砸他人茶厂,殴打他人致多人受轻伤;并积极参与多人在乡镇主要街道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打砸沿街房屋、商铺、摊位。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三江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益、韦某景在他们参与的各起犯罪行为持续期间,起积极主动作用,均是累犯,已形成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韦某益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韦某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凤山罗宗勇恶势力团伙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19年
7月30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宗勇等11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法院审理查明
1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至年间,罗宗勇等人在凤山县某豪庭、某家园、某小区等项目施工中,通过阻止运输车辆在凤山县凤城镇某坳倾倒废土方、阻拦施工等形式,强迫以高价承包各项目部的废土方运输倾倒、地基开挖、平整废方等工程,共计.7万元。
年,在凤山县某超市基础工程建设中,罗宗勇等人要求工程项目部交8万元才能在某坳倾倒废方。后罗宗勇等人收取场地费共计8万元。
▲本案各被告人2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造成他人受伤
年2月,罗宗勇、黄开克因怀疑王某白故意伤害黄某勒,遂将其带到黄开克家审问,过程中对其进行辱骂、威胁、脚踢,勒令其下跪,并用手机将其面部打伤。非法拘禁王某白长达4个多小时。
年11月,黄世民等人在某KTV喝酒时与邻包厢因劝酒发生口角,最终引发双方十余人斗殴,经鉴定,黄世民为轻伤一级,黄世标(其胞弟)为轻微伤。
年4月,罗宗勇因会车问题与马某安发生语言冲突,他不理会马某安的道歉,召集黄开启等人对马某安进行殴打,致使马某安右枕部、面部被打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本案合议庭年7月,熊正强(另案处理)因打牌与张某团发生肢体冲突,便电联罗宗勇。后罗宗勇召集黄开启等十几人前来帮忙,将张某团家大门、电视机及门外的两辆摩托车砸坏,并向屋内的张某团等人喷辣椒水。熊某强在打架过程中背部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此外,在年8月,在莫明亮与韦某元、唐某嵛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中,被告人黄开启等人也参加其中。
▲本案公诉人
3
非法采矿,无视政府部门拒停工
年至年3月,罗宗勇、罗某克(另案处理)、罗某波(另案处理)以入股方式在某坳非法采矿,由龙凤金管理财务。期间,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先后要求关闭非法采石场,责令立即停止开采、限期拆除采矿设备并处以10万元罚款;凤山县人民政府先后下达关闭采石场、限时自行拆除的通知;但罗宗勇等人仍未关闭石场,继续开采直至被强制拆除关闭。经鉴定,年9月至案发,罗宗勇等人非法开采的石灰岩总价值为.98万元。
在非法采矿中,因罗宗勇的石场最靠近公路,具有地理优势,石料供不应求,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年罗宗勇与同在此开采的三家石场商议,生产的石料由其统一销售并负责追讨货款,同时其收取每立方石料2元(后提高到5元)管理费。年6月至年3月,三家石场扣除管理费后所得共计余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罗宗勇为首要分子,黄宁、黄开启为固定成员,李俊松、黄景河、黄涛、龙凤金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凤山县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官宣读判决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罗宗勇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宁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开启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四、被告人吴永建、龙凤金等其余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五、被告人罗宗勇退出的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其中八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其余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宁、龙凤金、吴永建各退出的违法所得六万元、六十万元、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罗宗勇、黄宁非法采矿使用的犯罪工具即三台挖掘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犯获刑七年十个月!
陆川一涉恶团伙团灭
7月30日上午,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团伙寻衅滋事案。涉案人员陈祥、陈桂荣、吕洪锋、李文富、陈祖贵、罗智、陈虹君、罗海斌、钟泽宇、陈某权(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10人,以陈祥为首的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陈祥为首的9名被告人被分别关押在博白县看守所、陆川看守所,陆川法院以远程视频庭审方式进行宣判。
▲被告人陈祥等9人受审▲开庭现场
年7月至9月间,被告陈祥多次纠集团伙在陆川县横山镇村路旁,对进出村路的运输石料自卸货车打砸或撒铁钉对货车轮胎进行毁坏,逼停货车后,拿水管通或木棒威胁勒令司机交过路费,有所抵抗的司机还会被扇耳光、拳打脚踢。短短两三个月,发生八起类似的恶性事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祥纠集寻衅滋事犯罪6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陈桂荣参与犯罪5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吕洪锋参与犯罪4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66元;被告人李文富参与犯罪3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罗智参与犯罪2次,违法行为2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陈祖贵参与犯罪2次,违法行为1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陈虹君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罗海斌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元;被告人钟泽宇参与犯罪1次,损毁财物价值元。
另查明,陈桂荣、吕洪锋、钟泽宇、李文富、罗智等人经常在主犯陈祥家吃住,帮陈祥办事,打砸过往货车是主犯陈祥提出并安排的。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祥为达个人目的,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祥、陈桂荣、吕洪锋、李文富、陈祖贵、罗智、陈虹君、罗海斌、钟泽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陈祥等9人结伙作案,在陆川县横山镇周边区域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陆川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虹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吕洪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被告人陈桂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被告人李文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祖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罗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罗海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钟泽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玉林中院、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