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私自屠宰贩生猪非法经营被判刑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不容忽视。可是,一些黑心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致使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并作出禁止令。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的姚某武、姚某华是叔侄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1月至年1月12日,被告人姚某武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元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与被告人姚某华结伙在平南县上渡镇某村屯私自屠宰后销售,姚某武获利元,姚某华从中获得报酬元。案发当日,执法人员查获活猪千克以及已放血的各类猪产品约千克,并查获自制的印章、电子称、屠宰工具等涉案物品。经抽样检测,查获的九份猪组织样品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一份样品猪瘟病毒呈阳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元、元。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法官说法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私屠滥宰生猪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猪肉供应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存在猪瘟病毒等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带来极大食品安全隐患,在此敬告生猪屠宰、销售从业者应坚守底线,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对违法屠宰现象要积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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