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陈庆飞潘文华平南法院宣传
女子健身死亡
谁来担责赔偿
平南一女子在健身房内聘请私教健身,却在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后死亡。事发后,女子的亲属起诉健身房索赔各项损失元。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判决,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8月,陈女士在某健身房申请办卡入会,申请表中罗列了一些不适宜健身的疾病及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产生的影响以及隐瞒疾患所造成的的后果由乙方自负等提示,陈女士阅后即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入会。同年11月,陈女士在健身过程中突然站立不稳摔倒,工作人员与教练将其扶起坐下,陈女士自己拨打了急救电话后,由教练背起医院。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同日陈女士病情加重转院抢救,后因病情无好转而死亡,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肺炎、原发性高血压、高钠高氯血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并对其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作出合理的预判。根据事发当时监控视频可见,陈女士在健身过程中出现状况时,教练等工作人员一直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包括根据陈女士要求购买药物、背送就医等,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照顾、帮助、注意安全保障义务。而陈女士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根据其与健身房签订的《守则》约定,应由陈女士承担后果;同时陈女士的亲属没有举证证明陈女士的死亡与健身房存在因果关系及健身房存在过错,因此其主张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
案中陈女士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令人惋惜,悲剧的发生应当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应当知晓健身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健身前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充分了解,切忌进行与自身条件不相适应的健身运动,尽量避免悲剧发生;其次,进行健身运动时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当身体反应异常时应停止运动并寻求医疗救助,尽量减少损害的发生。
对于健身场所而言,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服务。人员方面,需加强对健身教练应急能力和基本医学常识的培训,以便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最基本的急救措施;管理方面,在为消费者办理入会手续时,应当先对消费者身体情况进行了解咨询,阐明健身风险,提示其仔细阅读协议上的相关条款,使提示义务不流于形式。
文字│陈庆飞潘文华
审核│杨华卿覃成成
编辑│??
原标题:《平南法院:女子健身死亡,谁来担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