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平南县人民法院宣
有理有据,胜诉有望。打官司注重用“证据”说话,借款交易往来中的《借据》、《收据》等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否有了《借据》和《收据》就定能打赢官司呢?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诉称,年初,被告余某某以建设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元,同年7月6日,原告将元现金交给被告,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
被告余某某辩称,借条是被告签名的,但是没有收到借款,签下借条是因为受到原告的威胁。年被告曾借到原告元的借款,年年底被告母亲已经替被告还清给原告,此后未再向原告借款,在被告未能清偿前一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于年再出借这么大笔的借款给被告。原告所说的借款用于做工程不是事实,被告一直都是在亲戚家帮工和打零工维持生活,没有从事任何生意。短信、